口罩購買實名制罩得住防疫需求嗎?

In der Oper ist alles falsch
6 min readFeb 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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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lle: Mario Lars https://www.t-online.de/nachrichten/id_87187658/weltwirtschaftsforum-davos-es-braucht-die-entkopplung-der-weltwirtschaft.html

口罩購買實名制執行方式據報載,為2月6日起,民眾依身分證字號末數,依規定日期分批持健保卡至藥局購買固定數額、固定售價口罩,行政院長表示,此舉乃比照持慢性處方籤的病患。

這項政策對於口罩買賣的管制手段有兩個面向:一為對於自由市場經濟活動的干預,包括對於交易對象、交易日期、交易量、交易價格的管制;二為對於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索取、存讀與運用行為,包括要求消費者提供一般購物行為不必要的健保卡資訊、銷售方有權代為存讀資訊、卡片資訊是否將進一步用作追蹤統計人數、人次、口罩銷量與地區分布等則尚未可知。

關於第一個面向,即干預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有朋友為文指出可能的依據為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前段,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

朋友主張的法條適用方式詳細地說,是就防疫物資的配銷行為,政府機關為了控制疫情的目的,可依據該法條媒合具競爭關係的口罩製造及販售業者,合意決定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等條件,達到影響市場的功能,而不受公平交易法第14條聯合行為的限制。若依此見解,則限制口罩價格、販售數量、販售對象、販售地點均屬此類合法干預行為。

德國對於防疫期間醫療物資的分配與徵用,德國的保衛及對抗人類傳染疾病法(Gesetz zur Verhütung und Bekämpfung von Infektionskrankheiten beim Menschen,簡稱為傳染疾病法Infektionsschutzgesetz, IfSG)就防疫期間之醫藥傷害、預防措施與治療行為衍生的補償規定,是透過第64條由聯邦補給法(Bundesversorgungsgesetz, BVG)之有權機關依該法為之而間接適用BVG。該法立法目的為確保國家戰爭時期的軍隊勤務及其執行,從而就期間發生的身體損傷、商業行為及財產損失進行規定。換言之,是將傳染病防治期間的醫療物資補給與因此受影響的市場活動,在德國視同為戰爭期間發生的物資補給,是真正的防疫如作戰。

若參考德國的立法例,或許可以得出防疫期間主管機關對於醫療物資的調度配給在何時、應如何發動,均應透過公衛專業評估,本於供給前線人員的目的,衡酌其必要性審慎為之。否則無疑形同一旦出現傳染病,不問傳染病具體的傳染率、死亡率、預期感染範圍,政府機關即能取得干預市場秩序的權力,並為干預行為付出高額補償費用。

更有疑問的在於第二點,即縱使正當化衛福部在非常時期以實名制干預口罩各項市場交易條件設定的行為,承認實名制口罩交易具有法源依據,並且亦通比例原則的審查而得以正當化其干預幅度。以健保卡資料庫作為口罩交易實名制的載具,並賦予藥局存讀權限是否具有法源依據。

健保卡資料建置的法源依據(全民健保法)第16條但書以及依該條第三項授權制訂的法規命令(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均明定該卡不得存放非供醫療使用目的及與保險對象接受本保險醫療服務無關之內容。可知該卡所儲存的資料必須以醫療行為與醫療服務相關,若如報載所稱,行政院長欲將購買口罩的行為比照「慢性處方籤」,顯然有所不當。因取得慢性處方籤的前提依然為接受過醫療行為與醫療服務,健保卡中註記有相關診斷資訊與處方藥物,使藥局有權讀取並按例配制所需藥物。

然而,醫用口罩(依現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一)依其類型為低、中風險的醫療器材,相較於處方藥物,本即具有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的商家,甚至是通訊交易通路可得販售的商品。換句話說,在欠缺記載醫療使用目的與醫療服務,也當然沒有處方籤的狀況下,如何比照慢性處方籤,賦予經銷商存讀消費者健保卡,進而存讀購買口罩紀錄的權限?在此顯有欠缺法源依據的嫌疑。

更甚者,以健保卡作為限定販售口罩的方式,無疑排擠不具健保卡的人士,即在臺灣居住尚未滿六個月,從而無法加入全民健保的外籍人士與僑民。外籍人士、陸生等境外移入人口被視為防疫缺口之際,此種以健保卡綁定的購買資格反而提高亟需口罩的境外人口的購買障礙。

若要填補這樣的漏洞,替藥局存讀口罩購買紀錄的措施背書,可能的方式是填補缺漏的「使用醫療服務紀錄」。換句話說,購買口罩的人士,必須先經過醫療診斷有使用口罩的需求,取得領用口罩的處方籤,從而憑健保卡與其內註記的處方籤至藥局購買口罩。境外短期人口縱使無健保卡,因病就醫後亦可憑處方籤購買口罩。

這樣的操作無疑會加重醫療實務現場人力負擔。然而真正的問題是,在口罩存貨與供給量有限時,矯正掃貨與囤貨歪風的根本方式,是把資源盡數放在有優先需求的人手上,透過市場機制自然運作,因市場供給變少、價格變動而排擠掉沒有急迫需求,因此不想高額購買的人。然而目前的政策是寧願讓大部分的人都買得到口罩,每個人分配得到的口罩數量卻不一定滿足個別防疫需求的狀況來看,承認這樣的口罩資源分配方式並非以防疫作為優先考量,對於政府顯然有所困難。

後記:口罩實名制拍板定案後,關於未持有健保卡之外籍人士如何購買口罩,據報載擬定的處理方向是令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購買,購買紀錄將手動登錄電腦系統。然而這樣的措施使實名制的法律爭議更加治絲益棼,蓋健保卡所內建的醫療服務資料庫與護照或居留證內建的出入境管理資料庫完全不同,法源依據亦有異,兩者建置目的均非用於管制民眾消費。如何正當化藥局以及國家存取使用(特別是由健保署發動整合兩者資料庫,用作口罩購買之用)的舉措。

回到本國人持健保卡實名購買的政策。新聞報導另外指出,對於慢性病、陪病家屬,政府擬請地方衛生單位合作,列入公務配給。這樣的作法更加突顯「比照慢性病處方籤」設計的實名購買制的荒謬之處,因為這意味著持慢性病處方籤者,依照健保卡實名購買所能取得的七天兩片口罩,不足以滿足其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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