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學思隨想之二
研究指導教授的「學術家世」後,可以理解為何指導教授所屬的學術譜系規模比較小,畢竟是以國際法跨國家法和法律政治學的姿態起家,加上歐洲法原本就是年輕的研究領域。
蠻有趣的是,這一門學者早早有放洋的風氣,無論是到英美拿個法碩士或流利使用數國語言的技能(即使這個現象在如今中、新生代教授中已經非常頻繁)。不知道是不是師祖輩外交實務背景的傳承,或者正是為了中和師祖輩有點不堪回想的實務經驗,哈哈。
Well…這種學術譜系的研究還是趣味的成分比較高,即使不是Jellinek親傳嫡脈的學者,也不可能不知道國家要素理論;即使不是Otto Mayer、Fritz Werner的傳人,行政法的第一堂課大率都以這兩人的引言作為伊始。教師推薦課堂教科書時,更不是以所謂的派系或學說之別作為考量,更重視市面上每本書的功能取向,讓學生自由選擇。
也就是在台灣很流行的學界通說、少數說還是道統之類的簡化分類,至少在我這幾年的公法課堂經驗中完全不存在。當台灣很容易把學術討論的歧異歸因為門派、甚至是留學國差異,作為討論無法得到共識時的僵化解套之法時,德國學者之間、德國學者與英美其它國學者之間卻根本沒有這種問題。究竟為何在留學國的學者之間不存在的問題,在台灣會「橘逾淮為枳」,跟黑洞一樣謎。
之前講到光是要法學內跨領域就很不容易,遑論科系整合。但如果以我參與過的學術活動來看,德國學者,以台灣的分類來說,無疑都有一定程度的跨領域研究的能力,這不是新鮮事,甚至是常態。
以指導教授本身為例,其所掌教席相關的科目包括憲法、行政法、國際法、歐洲法、國際經濟法,而他自己有法學和經濟學雙學位背景,看起來有夠市儈,這個教席甚至是從另一個師門的前輩那裡接手(aka搶了別人徒子徒孫的飯碗),但我永遠都記得他可以聽到我專題報告被指定的題目時,一秒馬上反應那跟某著中古世紀西班牙自然法學派的神學家有關;或是就如同論文題目討論初始階段,隨口就甩一個跟哈伯瑪斯有關的概念去讓我疲於奔命。跨領域撰寫教科書的學者也是所在多有。
又或者是行政法與環境法教席的學者兼攻法哲學、民法教授的專長是法律史、來開法哲學專題的講師其實是民商法大律師、最擅長結合公法史教學實證法的,是行政法和稅法的教席等等,轉換不同主題和不同取向的法學研究和教學任務對他們根本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只是要不要、想不想、自己的興趣在不在此,而學術圈的人口基數也足夠多到可供他們做選擇罷了。不是他們天生智商比較高或比較優秀,只不過就是母群體夠多、歷史夠悠久,累積的文獻基礎夠紮實,加上教授們夠努力罷了。
教席和著作重心固然會體現教授本人最有興趣、可能足堪PR99等級的專家領域,但凡致力於學術研究,持續進修的學者,其他領域理解基礎可能起碼也有PR80以上的水準,而且想要改變研究取向,參考晚近的文獻討論,提升到PR90以上的水準輕而易舉。要指導一個從外國空降、對於歐陸法脈絡的掌握,用最樂觀的方式評估,都不知道有沒有PR60的留學生,把這個學生好歹弄成敢放出去見人的程度,都是綽綽有餘。
所以我對於那種非要找某個百分之百明示某個非常具體的子領域的教席,覺得這種教授才會讓自己學得紮實、才正統的觀念很保留;當然也對拿指導教授的學術家世或最代表性的研究取向招搖的心態不以為然。簡單來說,就是當德國人自己都沒想這麼多的時候,留學生在那裡攀親帶故、狐假虎威,說實話,蠻無聊的。
不是在形式上找個PR99的大師,自己的知識底蘊就自然而然水漲船高、直達PR95的水準,是很顯而易見的事實。頂多能說這種形式上的頭銜拿回台灣很好用,因為隔了整塊大陸和海洋後,99%的情境下,他人也只懂得看形式罷了。而求知之路,某程度是為了無盡無形的真理較真,拿捏時空條件下暫時性的妥協之解,這條路走到最後,只懂得拿最原始的形式名目說事,就更加無聊了。